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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 | 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指标辨析

  • 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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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 | 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指标辨析

导语

“研发投入”相关指标对于企业日益重要。88858cc永利官网董事长陈利浩指出:某些习以为常的提法并不确切,个别关键指标也亟待调整。他具体分析了:“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是通常认为的“同一指标不同口径”,而是内涵外延各不相同的不同指标,强求“统一”无异缘木求鱼;而“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内涵一致的指标,为了给企业和政府减负、建议统一口径;现行“研发投入强度”算法的分母,地区是GDP、而企业是营业收入,使得地区和企业“不自洽”,企业之间“不可比”,极易导致对企业评价考核的失当、政策支持的错配,建议尽快把企业公式的分母改为与GDP一致的“劳动生产总值”。《财新网》5月10日发布。


财新 | 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指标辨析



企业“研发投入”相关指标辨析

专栏作家: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

“创新驱动”国家战略之下,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企业,与研发投入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凸显。评价企业创新投入,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给企业评定资质、配置资源、投入资金、适用政策、奖励表彰等等,都和这些指标高度相关。对有关指标的内涵、外延、可比程度、适用范围等进行分析、界定,是保证评价公正、政策精准、激励有效的前提。但是,某些耳熟能详的提法其实并不确切,个别关键指标也亟待调整完善。试举几例,以抛砖引玉。

一、关于“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用于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直被认为是“同一个指标的不同口径”。既然是同一个指标,自然就需要“统一口径”、“消除差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不断建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循例答复、“推进落实”。如2018年全国人大第6956号建议就是《关于统一企业研发费用统计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承诺“推进研发费用口径的统一”。2021年全国政协第3971号提案也提《关于统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国家统计局的答复承诺“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统一”、“尽量减少差异”。

虽然“高度重视”,但却一直难以“统一”,差距普遍存在,有的还非常悬殊。笔者在今年的调研中,就遇到过某省科技部门专门列出三个“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较大的企业,要求“分析原因”。

笔者认为:“研发投入”和“研发费用”之间的差距,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无法消除,其原因不在于任何一方的“工作质量”或“审核标准”,而在于它们本来就是虽互有关联、但内涵和外延都各不相同的两个指标,而不是“同一个指标的不同口径”。强求“统一”,无异于缘木求鱼。

“研发投入”的统计依据是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不论资金来源(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境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也不论支出性质(日常性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土地建筑物购置等资产性支出),只要符合“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定义、实际发生,就要统计核算。

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研发投入”的“费用”中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因为从内涵上有着“投入”和“费用”、 “全部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区别,所以:

1、资本性支出(工程等)要完工后摊销或折旧时才能加计扣除;

2、固定资产不能按照原价、只能以每年的折旧额为基础加计扣除;

3、无形资产不能按照原价、只能以每年的摊销额为基础加计扣除;

4、资金来源不是“自筹”的不能加计扣除;

因为从外延上对归集范围有着“政策规定”,所以:

5、不在“‘其他费用’正面清单”中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如:“正面清单”中有职工福利经费,但没有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后两者就不能加计扣除;

6、委托开发费用超过80%的部分不能加计扣除;

7、“其他费用”占总额超过10%部分的不能加计扣除;

8、在有些地区,科技部门鉴定后没有通过的项目对应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等等。

可见,“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内涵、外延各不相同,不能简单“比较”,更不能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研发投入的比率”来衡量。研发投入的结构不同,加计扣除的基数会有很大的差别。假设一个企业某年的“研发投入”为10亿元:

如资金来源都是企业自筹,支出基本上是人员费用、直接投入等,则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能超过9亿元;

如主要是购入设备、建造工程,且当年未完工,则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能为0;如当年完工、进入折旧,加计扣除费用也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

如主要用于购置软件,无形资产五年摊销,则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不足4亿元;

如10亿元研发投入都是国家投入资金,则加计扣除应该为0;

如10亿元研发投入都用于建造研发用房屋、建筑物,则加计扣除也应该为0;等等。

综上所述,两个不同的指标,本来就不可能“统一口径”。如果发现某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差距较大,主要应该从“研发投入”的结构、性质去分析原因,不能归咎于“核算质量”或“审核标准”。“对研发投入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统一口径”的建议,可取的是为企业减负的良苦用心。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高新认定”的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是“费用”,指标内涵一致。指标外延则因主管部门不同的规定而有所差异,“高新认定”大于“加计扣除”,如:

1、人员费用中,“高新认定”中包括了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劳务费用、其他支出等,“加计扣除”中不包括。

2、直接投入中,“高新认定”中包括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加计扣除”中不包括。

3、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中,“高新认定”中包括了研发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不包括。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中,“高新认定”包括了全部的费用,而“加计扣除”只包括80%。

5、其他费用中,“高新认定”的范围也大于“加计扣除”。

因为内涵一致,只是外延的部分差异,“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可看成“同一指标的不同口径”。为了给企业减负,也为了降低有关部门审核的工作量,建议统一口径,对“高新认定”采用和“加计扣除”同样的标准。由此带来的“研发费用”金额的相应降低,可通过测算、采用适当降低“高新认定”研发投入强度的方式予以弥补。如:在现行的口径下,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需要达到3%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而在采用“加计扣除”口径后,可把强度标准降低到2.8%。

三、关于“研发投入强度”

“研发投入强度”(以下简称“强度”)是一个比率指标,分母体现的是“你有多大的能耐”,分子体现的是“你在研发上投入了多少”。“在研发上投入了多少”,用研发投入金额就行;“有多大能耐”,相对复杂。

地区(国家)“强度”的分母是GDP(国内生产总值)。GDP反映的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经济总体实力。表达一个地区(国家)经济上“有多大能耐”,GDP是最直接、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中间环节重复计算影响的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也是基本可比的。

对应GDP,企业有一个现成的指标“劳动生产总值”(也叫“增加值”)。某一地区所有“常住单位”(或所有行业)的“劳动生产总值”加在一起,就是该地区的GDP。劳动生产总值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分别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国家的贡献、对自身持续发展的义务、对股东的回报。要表明企业的“能耐”,这个指标应该最为综合、客观,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也最强。

但是,由于历史和其他一些原因,企业“强度”的分母没有采用“劳动生产总值”,而采用了“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规模,但经营规模不完全等于企业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等。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有企业自己创造的价值,也有从产业链前序环节“搬运来”的价值(如商业企业、外采材料成本比重较高的制造业),还可能有负的价值(“不计成本”销售策略导致的“赚吆喝不赚钱”)。与企业的“能耐”有关联、但不完全对应。

这起码导致了以下后果:

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严重不可比。一个影响较大的例子是:论研发投入金额,华为公司占广东全省的三分之一、超过全国五分之四的省份;但论“强度”,华为却比不少企业都低。某企业的投入金额只有华为的七分之一,但“强度”却比华为高了50%,原因就是该企业属于软件服务业,“劳动生产总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接近80%;而华为是电子设备制造业,“劳动生产总值”只占“营业收入”的约四分之一。

同一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之间也不可比。如笔者今年参与调研两个汽车企业,比亚迪的研发投入金额为200多亿元,但由于其技术成熟、市场认可,销售收入较高, “强度”就低于5%;而另一个企业的研发投入金额只有比亚迪三分之一,但由于其还在开拓市场阶段,营业收入较低,“强度”就超过20%。

企业和地区之间根本无法比。笔者今年调研的某大型家电集团的“强度”只有3.8%,而其所处的地区“强度”达到4.28%,使得企业在介绍时只提“研发投入金额”、回避“强度”。但是,该集团“劳动生产总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只有约五分之一,笔者就提示集团负责人“对应地区的4.28%,你们的研发投入强度不是3.8%、而是19%,因为要乘以5倍”,对方表示“深受启发”。从全国范围,这种“根本无法比”还体现在:“500强研发企业”的“强度”平均数,比“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还低!

“强度”指标,已经成为企业资质评定、科技经费投入、政府资金支持、有关政策享受等几乎所有“含金量”很高的场合的衡量标准。国务院国资委也把“强度”作为对央企仅有的五个考核指标之一。在衡量、考核时,都只看指标数值本身,没有对不同行业、不同业态制定不同的标准。而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企业“强度”的分母采用了营业收入、而不是跟GDP对应的“劳动生产总值”,指标的可比性、公正性、客观性都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很可能导致对于企业科技创新评价考核的失当、政策支持的错配。因此,除了让政府部门、相关企业清晰了解采用不同的分母对指标的重大影响(笔者在调研中每次提示这一点时发现大家的了解都相对不足),建议尽快优化、完善统计体系,对于企业“强度”指标的分母,依照和地区指标的同一口径、调整为“劳动生产总值”,以保证地区和企业之间的自洽、企业之间的可比。即使不能马上调整,也建议增加一个以“劳动生产总值”为分母的“参考强度”,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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