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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陈利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主体中性”

  • 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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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 | 陈利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主体中性”

    “市场主体中性”关乎微观主体信心、决定市场经济基础、体现政府市场关系。但在实践中,民企、国企等都会遭遇偏离“中性”的困扰。陈利浩分析指出,“市场主体中性”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远之策。他建议,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所有微观主体都应该“中性”:国企能得到的资源,同样条件的民企也能得到;民企能干的事,同样条件的国企也能干;既不在外部资源上薄待民企,也不在内部机制上捆死国企。《财新网》“观点”栏目12月20日刊发。

财新 | 陈利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主体中性”



陈利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主体中性”


专栏作家九三学社中央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联合会监事长 陈利浩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序言的“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部分,着重总结了“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的历史经验,鲜明昭示了“我国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的重大成就。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举世公认的丰硕成果,就生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棵生机勃勃的大树上。而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不论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域等,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机制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以下通称“市场主体中性”),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逻辑结果。


一、对“市场主体中性”认识的演变和深化

      自从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强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调“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共同发展”,是否就意味着无需“区别对待”、完全一视同仁?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致经历过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定位是“为主为辅”。1982年,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有参与的“主体”。同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改成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生活资料”为笼统的“合法财产”,是为了让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法定作用,但还不能提“生产资料”,更不能提“非公有制”。当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按照剩余价值理论计算出来的“七上八下”:八人以下叫做“帮手”、不算剥削,八人以上就是“雇工”、属于剥削。198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制定了“三不原则”:对超过“八人”雇工的情况“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显然,在这个阶段,“社会主义没有市场”的惯性思维还在起作用,市场经济虽已从原来的空白变成“为辅”,但市场机制是模糊的,市场主体是“敏感”的,“若隐若现”。

     第二个阶段的定位是“内在统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指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十三大设计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以此呼应,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经济、私人的生产资料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第一次有了宪法地位。但是,私营经济还是需要被“允许”,还只是“补充”,还谈不上“主体”。中共中央1987年5号文件用“16字方针”非常形象地规定了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此时的市场主体,只能说是“初露头角”。

     第三个阶段的定位是“明确方向”。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方讲话,在他之前“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作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等重要论断,从根本上破除了市场经济姓“资”、计划经济姓“社”的传统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制指明了根本方向。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已成了“目标”,就一定要有多元的、互相竞争的市场参与主体。随后几年的《宪法》修正案,先后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把“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修改为“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代替了“人民公社”。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参与主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联产承包等)都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开始“有名有份”。

     但是,即使到了这个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确立了,国有、私营、联产承包市场经济的“主体”名分也有了,但他们之间还不是完全平等、真正“中性”的。例如,增加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宪法》1999年修正案,也新增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与之对应的规定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是多了“神圣”两个字。对不同所有制的经济组织的“分类对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习以为常。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了新时代,这是第四个阶段。十八大在继续重申“两个毫不动摇”的同时,首次明确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多次强调: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致的功能定位。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同等的保护力度。在“不可侵犯”前面也已经没有“神圣”与否的区别。

     “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的监管标准。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平等的政策待遇。

对各类市场主体“三个同等”(保护、监管、准入)、“三个公平”(权利、机会、规则),要求之全面、规定之具体前所未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中性”的根本遵循和完备指引。

     一个原来只从城里听说过“体育比赛”的大村子,决定通过成熟的体育竞赛机制选拔运动员,“中性”自然是前提:选手姓氏、出身、颜值、肤色、血统等等,所有与比赛无关的因素,一律不对其参赛产生任何影响。既不能因为某人姓张而不是姓赵就打低分,也不能因为某人长得顺眼一点就降标准;因为肤色黑就少给伙食、和因为长得白而开小灶,都是被组委会明令禁止的行为;等等。过了几年,这个村庄就成了“体育强村” ——这个远不贴切的比喻,也许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这一伟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逻辑和意义。


二、“市场主体中性”的具体内容和存在问题

     1、市场主体应该在什么分类上“中性”?技术水平、履约能力、经营规模等,决定着市场主体的整体质量和能力,一定是需要认真甄别、分类对待的,不能“中性”。需要中性的,主要是和质量、能力无关的属性,如主体的所有制类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自然人控股、外商投资等)、地区归属等。

     2、对市场主体施加的行为,哪些不需要“中性”?按照企业的技术水平分配科研项目,依据企业的履约能力确定授信额度,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决定资质排名,等等,都是合理的、必需的“分类施策”,不能、也不应该“中性”。

     3、对市场主体施加的行为,哪些应该“中性”?如上所述,市场主体的所有制类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自然人控股、外商投资等)、地区归属等,与市场主体的质量、能力等无关,应该“中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所有制类型、地区归属等“厚此薄彼”,给予额外的优待或限制。

     4、目前,以下偏离“中性”的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

     虽然企业的人员规模、研发能力一致,但更倾向于把科研任务给国企、不给民企;

     虽然企业的资产规模、信用等级一样,但更倾向于贷款额度给国企、不给民企;

     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产生的收益,民企可以决定个人提成,国有科研院所和院校按规定也能提成,国有企业就被“明令禁止”;

     经营、投资失误,对民企高管就只是“管理疏漏”,对国企高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费用报销界限不清,在民企只是违反“财务规定”,在国企就可能触犯“贪污罪行”;

     股权激励收益,民企、外企都可以“上不封顶”,在国企就要“上交公司”;

     同一个创新举措,在通用监管标准、流程以外,对国企都要额外增加标准和审批流程;

     同样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发生在国企可以就事论事,发生在民企则一定要强调“私营企业主唯利是图”;

     同样的资质和能力,把项目交给国企就不用担心,交给民企做就顾虑重重;

     同样的贷款规模,如果借款人是民企,银行行长往往就要在正常批贷程序之外再说明原因;

     同样的资质和能力,把项目交给国企就合情合理、“政治正确”,交给民企做就顾虑重重、“风险很高”;

     外地生产的产品质量、性价比都不比本地的差,但就是规定“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凡此种种,耳熟能详,都是对“市场主体中性”原则的背离。

     以前,对偏离“中性”、“所有制歧视”等的理解主要是对民营企业的不公,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民企、国企等等都会遭遇偏离“中性”的困扰。民企遇到的,主要和外部资源、舆论环境有关,而且基本上都是“非制度性”的,即“没有明文规定,但都心照不宣”,充分说明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民营企业遇到的障碍已经从显性的“卷帘门”化身为隐形的“玻璃门”。国企遇到的,则主要与内部机制、企业活力有关,而且是法规、政策的现行规定,其不合理性更为明显,后果不遑多让,说明中央确立“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的国企改革目标切中要害、非常关键。


三、“市场主体中性”既是当务之急更是长远之策

     中共十九大以来,中央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目标。十九大报告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基本方略”。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并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之前只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式”的市场经济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进一步把“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目标。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中性”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开宗明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部署“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并进一步要求“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邀请的代表中涵盖了国有、民营、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昭示了“竞争中性”、平等保护的理念。总书记在座谈会上反复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最新阐述的2021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市场主体”是高频词:明确了“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保市场主体”等目标,部署了“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政策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有效举措。

     可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所有微观主体,都应该坚持“中性”:国企能得到的资源,同样条件的民企也能得到;民企能干的事,同样条件的国企也能干;既不在外部资源上薄待民企,也不在内部机制上捆死国企;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应该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民族企业和外资企业也不能被厚此薄彼;等等。当然,“中性”主要应体现在充分竞争领域。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益类”国企,所授予的特有资源决定了准入、保护、监管等的特定标准和程序。

     “中性”关系到市场主体的信心。恰如中央权威人士比喻的,企业家、微观主体就像鱼,对于市场经济的“水温”是非常敏感的。“中性”是最合适游泳的“水温”,市场主体有信心靠“泳技”大显身手。

     “中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就是自由竞争,而保护、监管、准入的“同等”,权利、机会、规则的“公平”,正是自由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中性”体现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中性”,往往发生在“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按照“市场主体中性”的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中的“政府作用”,一定不能是对具体市场主体的亲疏有别。

     从可行性上看,所有制角度的“中性”也将越来越成为唯一选项。因为市场主体股东结构的多元、分散已成为趋势,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无法确定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按照对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统计,“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数量正以每年超过15%的速度增加,现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近10%。因此,对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市场主体,已经越来越无法按“国有”或“民营”的所有制进行分类。

     因此,“市场主体中性”,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势不可当;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势在必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的文章中深刻阐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主要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但必然会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要使各方面体制朝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协同推进,同时也使各方面自身相关环节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对于“市场主体中性”,我们还应从“人民主体”、“公平正义”的高度去认识和重视。每个市场主体的后面,都是努力奋斗中的人民群众。坚持“市场主体中性”就意味着:每个人民群众,无论工作在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付出的是劳动、知识、管理等等,都是不入“另册”、不被亏待、得到尊重、认同价值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光荣建设者,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在国际层面,市场经济是世界各国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共同选择,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标准和互利平台。我们要用市场语言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东方优势、促进人类进步,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市场主体中性”更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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